因在工作的途中歇工导致监工的合同纠纷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6 14:30) 点击:1012 |
因在工作的途中歇工导致监工的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因建设工程施工中途停工,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某监理公司仅实际监理了房地产项目桩基工程施工。桩基工程原计划工期35天,但由于工程停工实际持续了一年零六个月,工程复工后监理公司向项目建设方索要延期监理费未果,拒绝继续监理,双方经协商解除监理合同,但就是否支付延期监理费等遗留问题未涉及。之后监理公司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应付未付监理费以及延期监理费共计140余万元,监理公司起诉后项目建设方提起反诉,要求监理公司返还预付监理费50万元。 刘士骏担任项目建设方诉讼代理人,面临的诉讼难点之一在于之前曾调解结案的另一案件中,建设方聘请的诉讼代理人由于不专业在调解协议的措辞方面出现严重失误,经法院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声明放弃请求返还预付监理费。本案代理过程中,刘律师找到之前另一调解结案案件的主审法官,请他释名当时建设方诉讼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放弃预付监理费,而是撤回要求返还预付监理费的反诉请求。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刘律师向主审法官详细解释之前调解结案案件的相关背景条件及事情来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使本案法官相信监理合同提前解除,预付监理费若不能抵扣,就应当返还。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监理公司返还项目建设方预付监理费5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设方支付监理公司未付监理费8.5万元及相应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5万元,驳回监理公司预付监理费的诉求。 【法律法规】 监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因建设工程施工中途停工,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某监理公司仅实际监理了房地产项目桩基工程施工。桩基工程原计划工期35天,但由于工程停工实际持续了一年零六个月,工程复工后监理公司向项目建设方索要延期监理费未果,拒绝继续监理,双方经协商解除监理合同,但就是否支付延期监理费等遗留问题未涉及。之后监理公司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应付未付监理费以及延期监理费共计140余万元,监理公司起诉后项目建设方提起反诉,要求监理公司返还预付监理费50万元。 刘士骏担任项目建设方诉讼代理人,面临的诉讼难点之一在于之前曾调解结案的另一案件中,建设方聘请的诉讼代理人由于不专业在调解协议的措辞方面出现严重失误,经法院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声明放弃请求返还预付监理费。本案代理过程中,刘律师找到之前另一调解结案案件的主审法官,请他释名当时建设方诉讼代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放弃预付监理费,而是撤回要求返还预付监理费的反诉请求。在本案开庭过程中刘律师向主审法官详细解释之前调解结案案件的相关背景条件及事情来由,并提供相关证据,使本案法官相信监理合同提前解除,预付监理费若不能抵扣,就应当返还。 本案一审判决结果,监理公司返还项目建设方预付监理费50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设方支付监理公司未付监理费8.5万元及相应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5万元,驳回监理公司预付监理费的诉求。 【法律法规】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